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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心山高明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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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暨組織章程
 
捐助暨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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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朴子高明寺捐助暨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朴子高明寺」
本寺以加強維護管理寺產並宣揚佛教教義、慈獻人群、造福社會為宗旨
本寺事務所設於嘉義縣朴子市文化里山通路七十三號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凡在本寺出家並設籍居住本寺滿一年以上而無不良紀錄或持有證明由董事會認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對本寺有特殊貢獻者,由董事會認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一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得為本寺信徒
本寺信徒有左列之情形之一者,視同喪失信徒資格,經董事會檢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得予以除名
 
死亡、行方不明而不向本寺連繫、遷移(戶籍遷出本寺)及違犯公序良俗者
 
自願離開本寺或違犯本寺規約而離開者
 
連續二次未請假而未出席信徒大會或對本寺無任何貢獻者
 
言行嚴重損害本寺或佛教名譽者
 
侵占本寺財產,查有屬實或經判有罪確定者
本寺設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舉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常務董事五人。常務董事由董事會就董事中選舉之,並由常務董事亙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寺,對內綜理寺務。董事長連選得連任壹次,就任時須滿四十五歲
董事會權限如左:
 
執行董事會議決案
 
負責管理寺產法物
 
處理本寺一切事務及上級教會交辦事項
本寺設住持一人,受董事會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董事長就具足戒出家眾聘任,經聯席會同意後任免之。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可連聘
本寺設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舉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亙選之,處理日常事務
監事會權限如左:
 
審核本寺收支帳目
 
監查本寺業務進行狀況及寺產法物之管理
本寺董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但連選得連任。若董事出缺時,由董事會自信徒中推選適當者,經董事會過半同意後補缺,若常務董事出缺時,由董事會就董事中選舉補缺。若董事長出缺時,由常務董 事中亙選一人為代理董事長。若監事出缺時,由監事會自信徒中推選適當者,經監事會過半同意後補缺。若常務監事出缺時,則由監事亙選一人為代理常務監事
本寺視工作需要得置有給之總幹事壹名,幹事若干名,由董事長提經董監事聯席會同意任免之,任期一年一聘,可連聘
本寺得設顧問若干名,由董事長就本地方富有聲望、公正、熱心公益人士,提經董事、監事聯席會同意後聘任之
本寺之董監事顧問均為名譽職但得報支實費 回到上層
為發揚本寺宗旨得設立慈善會、幼稚園、信徒墓園等單位,其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一章 會議
本寺信徒大會每年開會乙次,由董事長召集長召集之,如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或信徒三分之二以上聯名要求時,應由董事長召開臨時大會
信徒大會以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但下列各款之決議,應以信徒三分之二之出席並出席信徒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選舉及罷免董監事
 
建議高明寺興革事項
 
列席董監事會聽取報告
本寺董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常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
董監事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
董事會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章 經費
本寺所需各種經費由捐助金撥充之
本寺收支每半年結算一次,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縣府備查並公告
第四章 附則
本寺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為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宿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其他未盡事項由本寺董事會議補充之
本章程經信徒大會通過呈報縣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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